参与苹果期货交割,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赶紧来恶补一番吧!

2018-09-05 14:38 苹果期货入门 期货哥

苹果期货交割准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 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 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 75mm≤果径<80mm 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 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 2000 元/吨。”

一:苹果交割品种情况

鲜苹果质量等级要求 国标“一等品”,具体如下:

项目                     具体要求

果形                  允许果形有轻微缺点

色泽                  红或条红80%以上

果梗                  果梗完整(不包括商品化处理造成的果梗缺省)

果面缺陷              

刺伤(划伤)          

碰压伤                

磨伤(枝、叶磨)      无

日灼                 

药害                 

雹伤                 

裂果                 

裂纹                  允许梗洼或萼洼内有微小裂纹

病虫果               

虫伤                  允许不超过2处0.1平方厘米的虫伤

其他小疵点            允许不超过5个

(1)果锈

1、允许有不超出梗洼的轻微褐色片锈;2、允许有网状浅层平滑薄层锈斑,总面积不超过果面的1/10

(2)可溶性固形物(糖份)

》=13%

(3)硬度

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 6.5kgf/cm2;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 6kgf/cm2。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4)大小容许度:

允许有5%高于或低于规定果经差别的范围,但在全批货物中果实大小差异不宜过于显著;另外:不合格果只能是邻级果,不允许隔级果;果径大小的差别,同一等级苹果间相差不超过5mm

(5)卫生要求

鲜苹果中农药和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和GB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6)产品包装

按同一产地、同一等级规格分开;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7)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8)交割单位:20 吨的整数倍

(9)交割基准价

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10)交割地点

苹果交割地位于主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南、山西、河北、甘肃六省。其中,陕西为基准交割地,山东、甘肃、河南升贴水为零,山西、河北贴水 50 元/吨。

(11)交割流程

沿用“三日交割法”,与郑商所大多数品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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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仓单注册

1.正常方式注册: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按照提供货物数量注册仓单;

2.折算方式注册:入库苹果未经充分整理,但其中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苹果比例不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折算比例时,货主可按照以下计算方式提供入库货物申请注册仓单,入库货物数量=仓单数量×交割单位/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例,仓单数量须为整数。折算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采用不同方式注册的仓单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以折算方式注册的苹果仓单,在对应仓单注销前,仓单注册人不得对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进行处置。其中,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按照现货收取仓储费,由仓库与货主自行结算。

仓单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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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仓单注销

苹果《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货物以折算方式注册的,如提货人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在接到仓库通知后,仓单注册人有权要求仓库配合对货物先行整理,并处置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提货人与注册人协商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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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仓单出库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时,仓库应提前通知注册人到场整理。注册人未到场:

(1)仓库代为整理对应货物,整理费用由注册人承担,仓库与注册人自行结算。

(2)视为对整理结果没有异议,整理后余留的苹果由仓库转交注册人。注册人未向仓库支付整理费用的,仓库可以依法对余留苹果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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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单注销与转让

苹果:每年 5 月第 12 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应在 5 月的第 15 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5 月第 12 个交易日(含该日)至 7月第 12 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间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应在7 月的第 15 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 7 月第 12 个交易日(含该日)至 9 月最后1 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苹果仓单注册申请。

标准仓单的转让事项: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 30分之前。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

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

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

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标准仓单、中转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苹果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先挑选再配对)

(一)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当日下午 1 时 30 分之前,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 1 时 30 分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有效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三)当日下午 1 时 30 分到 2 时 30 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滚动交割”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 2 时30 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吗予以配对(配对日)。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 5 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二)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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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 100%货款(不含交割月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二)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三)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1、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卖方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卖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

2、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 10 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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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在互相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签订交割中转协议,安排交割事宜

买卖双方应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三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地点。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24 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 24 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分批(苹果不低于20 吨/日)发货到库,买方分批检验及接运货物

卖方承担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

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仓储及质量检化验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苹果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车板交割时未正常发货时的处理:

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确认结果进行划转货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划款;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协助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买卖方承担费用的划分界限

苹果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注解:装车费由卖方负责,其实卖方的冷库费包含这一服务项目)

车(船)车板苹果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注解:装车费用还是由冷库收取卖方服务费里包含)

仓单仓储费的收取、交割违约的罚款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罚款。

苹果的复检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苹果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采)取,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扦(采)样完毕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采)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标准仓单质量争议的解决流程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扦(采)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仓库。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120%计算,货物归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交割库的责任

仓库、厂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库或厂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仅对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苹果期货交割收费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苹果期货仓单仓储收费标准为 0.5 元/吨/天。苹果期货仓单注册前的费用由客户与仓库结算。

苹果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为 50 元/吨(含入出库费及 7 天临时存储费)。货物已在仓库的不再收取。

二、采用折算方式注册苹果期货仓单的,折算系数为 0.8。

三、苹果期货指定质检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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